(一)审查委托标的产权证件及相关手续,双方签定拍卖委托合同,对不符合规定的协助委托方完善手续后接受委托。
(二)自接受委托后,拍卖公司在委托方配合下熟悉了解委托标的,并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开封市商务局报送材料备案。
(三)拍卖公司自接受委托后在公开媒体如《开封日报》、《汴梁晚报》或其它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,定期举行公开拍卖。
(四)拍卖成交后,拍卖公司或由委托方向买受人交付成交标的后,拍卖公司于3日以内向委托方结清成交价款。
(五)拍卖未成交的标的,拍卖公司应于10日内向委托方发出公函,协商拍卖保留价,拍卖公司接到委托方下调拍卖保留价通知以后,按以上程序再行拍卖或变卖。
(六)需要通过评估确定拍卖保留价的,拍卖公司可以帮助委托方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。
(七)特殊情况另行办理。